2019-08-04

谈谈黄金

黄金之所为为黄金,在于它是一种普世的价值度量标准.

可能也算一种历史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结合的一个产物.
在没有现代经济信息网络之前,达成了一种对于异构经济/货币系统的交换中介共识.

某种程度上来说,也许是因为有着一些专门的或者发达的贸易商队国度的活跃.
将一种稀有奢侈品作为一种平准机制.

就像瓷器香料之类的,也在某种历史时期内有着显著的等值交换属性.

只不过因为工艺发展的原因,保值能力不算好.
因为稀有性受到冲击.

而稀有性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在于凭证信用的支撑.

或者说某种程度上的不可伪造性.

作为一种一般等价物来说,它除了表征不同商品/物品之间的可交易order关系之外.
还代表着非交易过程中的某种价值储藏容器.

固然的,无论货币或者商品的存在之在于交易发生的时候才有意义.
价值本身也是在交易的时候具有比较实际的反馈.

但是交易本身不是随时连续不断发生的.
在非交易时期,这种商品与商品之间的等价关系就以货币这种抽象形态存在.

而既然称之为一种储藏容器,那么就代表着它需要又一种一定程度的不变性.
或者说时间无关的兑付/交易能力.

因为如果在t时间之后,容器本身不可用或者其代表的支付/购买能力不如初期.
那么也就谈不上是一种凭证储藏了.

所以黄金的稀有性和恰巧作为一种金融的长久形态保有能力成为一种合适的容器表征.
而同样的作为贵金属的白银在这方面就弱得多了.

那么在现代来说,为什么金本位有时候会显得不合时宜呢?

现代金融的交易方式主要的基础是信用本身.
以及信用衍生的各种副产品.

所以它本身是以各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担保品作为兑付凭证的.
而这些凭证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被一定的参与方所共同认同的.

也就是说,尽管可能抵押品具有形形色色的形态的承兑模式.
但是重要的是市场的参与者对于这些抵押品的通用货币兑付能力并没有很大的异议.

即使是以及其廉价的纸质或者不存在实体的electric的合同来说,交易双方都对违约风险有一个可控的接受共识.

因此黄金的rarity/immutability对比并没有更优越的表述能力.
反而可能因为其本身的一些属性而具有这样那样的不便利性.

所以,金本位的退位似乎是个必然的过程.

但是考虑这种互信的过程其实隐含的是市场稳定的假设.
也就是交易各方对于各种承兑能力的确定性的一种信心.

而一旦这种信心不存在的话,就是所谓的经济危机的出现.

不管是基于信贷违约的企业行为,还是国与国之间的货币冲突政策.
前者带来的是抵押品的货币价值假设的湮灭.
而后者是一种更大程度上的国家社会级别的兑付危机.

就像次贷和津巴布韦法币的形态.

这时候的黄金就像一国金融危机下的央行角色.
作为最后信用的一种事实担保.

也就是为什么称呼黄金为避险手段的一个原因.

在非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前提下,即使有个别国家或者区域的货币会产生比较大的动荡.
但是总的来说,因为存在几个相对信用能力不错,且有一定影响力的货币存在.

于是事实上的,作为全球通用价值衡量标准实际上就是由这一组货币的汇率所反映出来.

而一旦这组货币本身不再存在相对稳定的关系.
或者有较大分歧.
或者因为内生的一些原因,自身内部的变化,因为权重的问题不必要的扩散成为全球性的一种危机形态.

这种微妙的平衡关系就会让基于这组货币的定价原则变得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因为买卖双方之间对于同一物品的市场价格,在不同货币体系下不再具有统一共识的前提下.
交易就不太可能顺利的发生.

因为以同一货币计量的时候,双方对于这个度量并不能够达成一个共识.
也就是类似货币稳定时候,对于价格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

而这时候,就只有古老的黄金还存在着一定的价值common sense.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即使非金本位的今天,一国依然会有黄金储备的需求.
以及为什么在正常情况下,一国可以以另一国的货币/债务作为一种桥梁表示.

后一种方式由于是一种间接方式,所以本身是相对于直接锚定储备来说,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的.

但是是否就意味着实际上有必要重启或者认为依然是金本位呢?

实际上,在真地发生信任危机的前提下,黄金储备也很难说能够出任一种平准价值体系.
因为交易双方可以可以退回到原始的物物交换.

除非是一种群体性复杂交易链条,需要一个充当价值缓冲的外在物质充当交易催化媒介,促成交易.

本质上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需要的是一种本身可交换的低违约风险的信用兑付凭证.

可交换和信用凭证两点是很容易满足,或者说构造的.
比较麻烦的是低违约风险这点.

违约的风险在于交易的不对等性的事实发生.
或者说通俗的,资产的减值的发生.

又或者字面地,履约能力的异常.

所以考虑把合约作为一种不可变载体记录下来的诸如blockchain之类的方式是没有意义的.

有时候可能反而是一种多余的策略.
因为如果信用本身还存在的话.
可不可变其实并不是本质上的需求.

充其量不过是程度和进程上的区别.

违约风险的规避一个在于对事实违约造成的减值情况的对冲.
一个是对履约的强制力保证.

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对冲方式.
不过就程度而言可能可以称之为积极对冲.

所以说到底,在没有信用互信的基础的情况.
其实也就是最初的野蛮时代.

这时候讲究的可能是强制力了.

也就是所谓的武力.

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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