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药家鑫案,最开始直觉上的伪善让我觉得不该死刑. 但某群里某同学的一句话让我想了很多. "(不判死刑)效果就好像当年南京老太案件一样" 确实,药的自述作案动机也承认,在交通肇事中"他不死就是我死"这种观念其实应该一直存在的. 药案本身已经算是很有社会影响力的一个案件,不严惩,确实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死刑是必须的. 然后,抛开这个案件,死刑是不是必须的呢? 死刑的目的是起到震慑作用. 换句话说,就是起到增加犯罪成本的作用. 以故意杀人为例. 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无论执不执行死刑,从纯理性角度来说,只要罪犯受到制裁,收益都是正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意义不是特别大. 也许除了短期的一些情绪意思之外. 当然,有可能长期收益. 不管怎样,受害人一方,理性收益是正的. 对于罪犯一方. 不死刑的话,面临的成本是监禁和劳动. 长期来说,损失在于服刑期间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出狱后的损失. 对于拥有平等观念和健全劳动体系的社会来说,出狱后的损失也许不大. 但,如果固有偏见比较大,且劳动体系不健全的社会来说,出狱损失可能比服刑期更大. 而死刑的话. 对罪犯一方基本是短期损失. 因为作为独立客体的存在已经终止了. 唯一的特例是比如作为家庭唯一劳力的情况. 这时候的损失就会牵涉到无谓的家庭. 也就是引入了无谓损失. 于是,对于罪犯一方. 死刑不死刑,以及犯罪的成本问题,跟社会总体环境有关. 即,家庭劳动力的普遍构成结构,社会观念,社会劳动体系构成有关. 对于区别于受害人和罪犯的第三方,社会来说. 如果以有罪论出发,即认为存在潜在犯罪的话,那么以上的成本计算就是有效的手段. 毕竟,在有罪论的基本假设之下,成本的核算自然会被考虑到犯罪决策中. 如果以无罪论处发,即承认犯罪都是偶发性的. 那么就没有所谓的犯罪预算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不启用死刑了. 毕竟,基于犯罪是偶发性的假设,也就是犯罪是没有必然性的,死刑的惩罚也就没有意义了. 于是,综上,如果死刑要有意义的话,需要 1.有罪假设,即存在潜在的犯罪分子. 2.家庭劳动力结构比较单一,或者社会偏见小且劳动就业体系完备的社会. 这似乎是一个有违直觉的谬论. 如果以贵国的社会情况来说的话,似乎更不适合以死刑来作为震摄手段. 而是一个中长期的监禁刑罚? 而传说中的美好的基于有罪假设的部分西方社会,则似乎更适合于启用死刑? 于是,回到药家鑫一案来说,似乎死刑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当然,药案目前的发展已经脱离的纯粹刑事案件的范畴了. CCAV和有关部门错误的舆论引导,已经把它变成李刚案的后续. 于是,对于李刚案的不满,群众和媒体们只能通过向药案施压的方式发泄. 这已经不是法律或者其他足够纯粹的问题了. 这已经是一个社会矛盾驱动下的情绪性对抗了. 所以,药家鑫只能死. 不然,下一个药家鑫会被要求死的更惨.
2011-04-02
从药家鑫案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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