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2

从药家鑫案想到的

  对于药家鑫案,最开始直觉上的伪善让我觉得不该死刑.

  但某群里某同学的一句话让我想了很多.
  "(不判死刑)效果就好像当年南京老太案件一样"

  确实,药的自述作案动机也承认,在交通肇事中"他不死就是我死"这种观念其实应该一直存在的.
  药案本身已经算是很有社会影响力的一个案件,不严惩,确实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死刑是必须的.

  然后,抛开这个案件,死刑是不是必须的呢?

  死刑的目的是起到震慑作用.
  换句话说,就是起到增加犯罪成本的作用.

  以故意杀人为例.
  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无论执不执行死刑,从纯理性角度来说,只要罪犯受到制裁,收益都是正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意义不是特别大.
  也许除了短期的一些情绪意思之外.
  当然,有可能长期收益.
  
  不管怎样,受害人一方,理性收益是正的.

  对于罪犯一方.
  不死刑的话,面临的成本是监禁和劳动.
  长期来说,损失在于服刑期间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出狱后的损失.
  
  对于拥有平等观念和健全劳动体系的社会来说,出狱后的损失也许不大.
  但,如果固有偏见比较大,且劳动体系不健全的社会来说,出狱损失可能比服刑期更大.
  
  而死刑的话.
  对罪犯一方基本是短期损失.
  因为作为独立客体的存在已经终止了.

  唯一的特例是比如作为家庭唯一劳力的情况.
  这时候的损失就会牵涉到无谓的家庭.
  也就是引入了无谓损失.

  于是,对于罪犯一方.
  死刑不死刑,以及犯罪的成本问题,跟社会总体环境有关.
  即,家庭劳动力的普遍构成结构,社会观念,社会劳动体系构成有关.

  对于区别于受害人和罪犯的第三方,社会来说.
  如果以有罪论出发,即认为存在潜在犯罪的话,那么以上的成本计算就是有效的手段.
  毕竟,在有罪论的基本假设之下,成本的核算自然会被考虑到犯罪决策中.

  如果以无罪论处发,即承认犯罪都是偶发性的.
  那么就没有所谓的犯罪预算了.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不启用死刑了.
  毕竟,基于犯罪是偶发性的假设,也就是犯罪是没有必然性的,死刑的惩罚也就没有意义了.

  于是,综上,如果死刑要有意义的话,需要
  1.有罪假设,即存在潜在的犯罪分子.
  2.家庭劳动力结构比较单一,或者社会偏见小且劳动就业体系完备的社会.

  这似乎是一个有违直觉的谬论.
  如果以贵国的社会情况来说的话,似乎更不适合以死刑来作为震摄手段.
  而是一个中长期的监禁刑罚?

  而传说中的美好的基于有罪假设的部分西方社会,则似乎更适合于启用死刑?  

  于是,回到药家鑫一案来说,似乎死刑并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当然,药案目前的发展已经脱离的纯粹刑事案件的范畴了.
  
  CCAV和有关部门错误的舆论引导,已经把它变成李刚案的后续.
  于是,对于李刚案的不满,群众和媒体们只能通过向药案施压的方式发泄.

  这已经不是法律或者其他足够纯粹的问题了.
   
  这已经是一个社会矛盾驱动下的情绪性对抗了.

  所以,药家鑫只能死.
  不然,下一个药家鑫会被要求死的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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