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6

反之亦然

最近看到一个冲绳独立的慕容复策略.
于是稍微查了下,感觉还蛮有意思的.

它的法理依据是旧金山和约中将冲绳置于联合国托管领土框架内.
这个框架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殖民地问题.

传统意义的二战主要限定在欧洲战场.
太平洋战场从西方认知上来说,并不太属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范围.
所以狭义地来说,欧洲战场才是西方视角的二战.

将日本投降和太平洋战场纳入的逻辑在于日本属于协约国成员.
而且日本跟欧洲的在太平洋确实存在冲突,只不过角度上来说,是殖民地争夺.

当时的世界框架视角是东亚和太平洋是个共享殖民地.
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领土和武装冲突本质上是殖民势力之间的火拼.

所以在战争结束,日本和协约国投降之后的处置问题就涉及到这些殖民地/战利品的归属去留问题.
于是,形式上来说,这个托管框架是对原有宗主国作为战败国之后的某种功能形式的主权剥离手段.

也就是日本版本的冲绳地位未定论.

但它跟其他殖民地不同的点在于后面有一个日美冲绳返还协定.
将主权治理从美国手上移交回日本,从而确立的现状.

这里的瑕疵在于,在联合国框架下,管理冲绳的实体应该是前面提到的托管框架.
而美国是作为实际的管理负责人的占有执行.
所以在法理上,美日签订的这个协议是否能够代表托管框架,这点是存在瑕疵的.

但是如果要以这点作为反击手段的话,那么形式上就需要承认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约的问题在于,中苏并没有参与以及签字.
这就导致了其他涉中海域和岛屿的地位问题.

形式上来说,和约中涉及的台湾澎湖以及西沙南沙群岛也属于托管框架范围.
也还并不明确属于当时的中华民国.

另外这里还有一个更具有争议性的中日和约.

中日和约是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前,单独与中华民国签订的.
内容包括对上述涉中海域和岛屿的归属权确认问题.
明确废除了清朝以来的不平等条约,也就是实际上对上述岛屿和海域进行了确权.

形式上来说,这几个地方和几个小时后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共同构成了一房两拍的现象.

也就是在当时的时间点,这两个文件的签署对这这几个地方的归属权是互相冲突的.

那么从当前中国的角度来看的话,又是怎么样的呢?

先从没有争议或者说较少争议内容的中日联合声明说起.

这个是以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签订的.
声明约束了日本对台湾的地位确认,以及补充性的追认波茨坦公告关于日本领土的声明.

这里有趣的地方有几个.

一个是对中日和约地位的问题.
中日双方并没有能够在这方面达成成文协议.
但是日方外长以官方身份做了口头的补充性说明,明确中日和约的终结.

终结这个词汇从结论上来说,是承认了中日和约的有效性,但废除了有效性.

所以从路径上来说,跟旧金山和约的互斥性是消除了.

隐含的就是合法性问题应该顺着旧金山和约往下延伸.

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正式确认日本对台定位定论.

这个如果是延续中日和约的话,这个没什么争议.
因为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地位.
加上前一年的联合国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代表权的恢复.

所以如果单从这个角度看,中日和约是对中日对台问题的100%确权.

但是它的问题是签订时间是在1952年.
如果承认签约主题的法理适格性,那么就必然跟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主权法理产生冲突.

所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角度来说,也只能否认这个和约.

那么回到旧金山和约.

因为这个和约比中日和约签订还晚,并且本身无论哪个实体都没有参与签订.
所以这里又产生了新的分叉点.

一方面,作为联合国的实体代表,以及后续追认的代表延续性.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追认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的.

但是这样也解决不了主权争议.
因为形式上来说,依然属于托管框架内.
加之这个框架本身就是争议来源之一.

另一个方面来说,日方后来的中日联合声明在台湾问题上的声明就面临适格性挑战.
因为既然日方主权没有变更,那么形式上来说,其对旧金山和约的内容依然具有履约性.
那么,实际上在无效化了中日和约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回退到托管框架的范畴.

而托管框架的前提是日方放弃了对台权力,移交给托管框架.
这个跟中日联合声明的主权性声明是冲突的.

那么,同样的,即使回到波茨坦公约,日方的视角也是放弃了对涉及岛屿和海域的主权确认.
归属性问题依然存在分歧.

所以,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可以确认的只有波茨坦公告和中日联合声明.

在这个角度下的切片就是另外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观点了.

也就是所谓的战争状态问题.

因为在中日双方都无争议的这两个文件下面,形式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实体跟日本是还没有签订停战协定的.

形式上来说,中日联合声明只是放弃了战争赔款,以及在不侵犯领土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不诉诸武力.

这个在有新的停战协议,且新协议不涉及战争赔款的话,对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性是不构成变化的.

于是理论上来说,这里就存在一种让托管框架实效的方式.

因为归属问题争议是建立在托管框架下的.
而托管框架的依据是旧金山和约.

既然中日依然处于战争状态,并且中方的盟军地位属于可以追认确立的.
那么,旧金山和约就存在托管框架方面的瑕疵.

因为在各方都明确无争议的波茨坦公告只约定了各个未定论.
但是对于实际的确权并没有不冲突的签字文件存在.

也就是说,托管框架的适格性可以会退到盟军对日方投降条款的未取得一致性上.

这个状态本身同样是能够支持未定论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中日新停战协议明确托管执行方为中方的路径.

而确认这个路径的话,那么问题就相对简单和清晰了.

如果日美可以就冲绳达成合规性协议.
那么同样的,中日也可以彻底解决争议性问题.

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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