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19

兼谈代言

忽然有人谈起了明星代言的问题。

该不该负责或许真的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如果承认在所谓的契约里,代言就是某种形式上对产品的陈述的话,责任是必然的。

但是,如果仅仅作为一个单纯的交易关系,也就是代言只是用明星做个摆设的话,责任也就谈不上的。
毕竟,果真出事的话,没人话责怪一个花瓶。

其实说到底,也就是如何对待责任这个问题。
也就是有没有明确责任。

想想,似乎很难分清责任。
记得这几天看的一个观点:
在中国,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组织这个东西。

举个例子就是熟人文化。
对于相熟的人,国人大都不怎么会拒绝,或者给脸色。
毕竟,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观点是受到排斥的。

或许,这就是制度化,或者说工具化的一个好处。
毕竟,谁都不认识谁的话,做起事情来,也单纯的多。

用句话来说,就是纯洁的工作关系。
各司其职,自然,在某种程度上,将事情的处理纯粹化简单化。
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

也许在人际关系网络中,一些事情办起来更顺畅。
但是,通常这也就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流程跨越。
即使形式上依然附和了制度,但是,实质上也是绕过了许多审核规则。

在破坏了秩序之后,所谓的组织也就形同虚设了。
所谓的规章制度消失之后,许多事情就变得不可考,不可监督了。

原因很简单,在非正常的事务处理中,一些规则记录,一旦绕过了,许多事情就变得玄妙了。

所谓的监督机制,应该是建立在有案可查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角度说,官员财产备案应该是很理所当然的。

理由是,官员不是普通人,而是所谓的公务员。
在形式国家权利的时候,必然也就付出相应的代价,如公布财产状况。
不然,这就不叫公务员,或者说权利代理人,而是权利本身。
用个古代点的词来说,他就是皇帝。
用现代点的词来说,就是独裁。

何况,像公布财产状况这种无关痛痒的事情来说,何须反对,何须恐慌?

是说不清道不明,还是说财产的状况不宜公布。
或因为数额巨大,或因为来路不明。

有时候,实名制这个词应该用在想出这个词的人身上。

发现很多时候,抛出一个问题,引起一路争议,然后大家都忘记了是谁抛出这个问题的,又是为什么抛出这个问题的,以及这个问题是针对谁的。

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消亡。

偶尔刺激一下,看看有没有反应。
没有反应就慢慢加强,直到有一天想反抗的时候,才发觉已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了。

说白了,权利义务的问题,跟明星代言要不要负责的问题一样。

那就是,拿了钱要不要办事,要不要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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